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旅游、游泳、洗澡、水上训练、非法捕杀鱼类等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燃油船舶行驶和停靠,现有燃油船必须改为电动或使用其他无污染动力船舶。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行为。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采石、采矿、采沙、取土等易造成水土流失或污染水源的行为。
三、水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工作。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环保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水利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河流入河排污口许可制度。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