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并以长春市水利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一般案件;
二、罚款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市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组织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 年7月1日有效。
2008年6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