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涉及水行政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行使,具体如下:
一、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二、除重大违法行为外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定期报水利局备案;
三、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必须向水利局提出立案申请,并按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有效。
200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