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行政执法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长春市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测中心并以长春市水利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现场处罚权;
二、独立办理罚款额度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一般案件;
三、罚款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及涉外案件报市局案审会审理,受委托组织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 年8月1日有效。